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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頂級域名注冊實施細則
更新時間:2022-02-25  瀏覽次數:13526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頂級域名注冊服務和管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保障國家頂級域名系統安全可靠運行,維護網絡安全和國家利益,促進國家頂級域名的發展和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CN”“.中國是中國的國家頂級域名。申請注冊“.CN”“.中國國家頂級域名(以下簡稱“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冊相關服務的,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是國家頂級域名注冊管理機構,依法承擔國家頂級域名運行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細則涉及的域名體系遵守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中國互聯網域名體系的公告。

 

第二章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第五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CN”、“.中國”域名注冊服務,須依法獲得相應的許可。

第六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從事“.CN”、“.中國”域名的注冊服務,須符合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相關要求。

第七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從事“.CN”、“.中國”域名的注冊服務,須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協議。

第八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開展域名注冊服務,應當規范管理,加強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依法誠信經營,防控廉潔風險,加強對代理機構的監督。

第九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網站首頁和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明其許可信息,公示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及本機構的投訴服務電話等信息。

域名注冊代理機構應當在其網站首頁和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明其代理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名稱。

第十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提供域名注冊服務時,應當保留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申請者、域名持有者的來往文件和相關記錄。除另有規定外,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一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開展域名注冊服務時不得采取以下行為:

(一)冒用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的名義,開展域名注冊服務;

(二)使用虛假信息注冊域名,變相占用域名資源;

(三)采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要求他人注冊域名;

(四)強迫用戶延長域名注冊期限,捆綁銷售其他服務;

(五)不按照用戶實際注冊期限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交注冊信息;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域名持有者索取域名轉移密碼的申請,阻止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或對此轉移申請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費用;

(七)未按用戶提交的續費期限進行續費,或違反規定擅自續費;

(八)違規泄露用戶注冊信息,或利用用戶注冊信息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規定,或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如違反上述規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依據與其簽訂的協議追究相關責任,情節嚴重的,將終止協議。

第十二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終止相關協議:

(一)失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行政許可;

(二)出現重大經營問題,不具備提供正常域名注冊服務能力;

(三)嚴重違反《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本細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有關規定及相關協議。

第十三條 注冊服務機構被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取消認證后,應在十日內將其負責注冊的域名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認證的其他注冊服務機構之間進行分配,否則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進行分配。

第十四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委托域名注冊代理機構申請域名注冊,間接完成域名在國家頂級域名數據庫中注冊,應當符合《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本細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有關規定及相關協議,并對域名注冊代理機構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域名注冊代理機構應明示代理關系,按規定開展服務。域名注冊代理機構違反相關規定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按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的協議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 域名注冊的申請與審核

 

第十五條 域名注冊服務原則上實行“先申請先注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另作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域名注冊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十年。域名續費的,自續費日至續費后的到期日最長不得超過十年,因注冊服務機構變更自動續費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依據《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規定,建立域名注冊保留字制度。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均可申請注冊國家頂級域名,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申請注冊域名時,申請者應當與注冊服務機構簽訂域名注冊協議,并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以書面或電子形式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請者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驗,核驗合格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材料提交至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第二十條 申請注冊域名時,申請者應當書面或電子形式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如下信息:

(一)申請注冊的域名;

(二)主、輔域名服務器的主機名以及IP地址;

(三)申請者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證件類型、通信地址、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申請者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應提交其單位名稱、組織證件號碼、證件類型、通信地址、電子郵箱、電話號碼等;

(四)申請者的注冊聯系人、管理聯系人、技術聯系人、繳費聯系人、承辦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電子郵件、電話號碼;

(五)域名注冊期限。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域名注冊申請后一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交如上域名注冊信息。

第二十一條 申請者應當在域名注冊協議中保證: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有關互聯網絡的法律法規;

(二)遵守《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相關管理規定;

(三)遵守本細則、《國家頂級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相關規定;

(四)提交的域名注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冊申請的日期為申請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將申請日告知申請者。

第二十三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加強域名注冊審查,確保通過本機構注冊的域名遵守《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已注冊的域名進行復審。

對含有《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內容的域名,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提供域名注冊服務。

對注冊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要求申請者予以補正,申請者不補正或提供不真實的域名注冊信息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為其提供域名注冊服務。

對前述域名,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依據《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有權要求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予以注銷。

第二十四條 申請在“.GOV.CN”下注冊三級域名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黨政機關或依法行使黨政機關職能的單位;

(二)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蓋有申請單位公章的域名注冊申請表、組織證明資料和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資料和信息。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同時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交上述書面申請材料復印件。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應當在所注冊域名的有效期內保留上述書面申請資料。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四章 域名的變更與注銷

 

第二十五條 域名持有者之外的注冊信息發生變更的,域名持有者應當按照申請注冊域名時所選擇的變更確認方式,在信息變更后的三十日內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辦理域名注冊信息變更手續。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接到域名持有者相關變更注冊信息申請的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注冊信息提交給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未經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對注冊信息進行變更。

第二十六條 申請轉讓域名的,應當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辦理轉讓手續。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建立域名轉讓規則并公示,對域名轉讓申請、轉讓雙方身份證明材料等進行審核。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在收到轉讓申請資料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按規則變更域名持有者。

受讓人應當遵守本細則規定的域名注冊相關要求。

第二十七條 申請注銷域名的,域名持有者應當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注銷申請和身份證明材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收到資料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應予以注銷,并通知域名持有者。

第二十八條 已注冊的域名存在《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規定應予注銷的情形,或違反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規定應予注銷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予以注銷,并通知域名持有者。

法院、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域名行業主管部門的判決裁定、裁決、決定要求注銷域名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按要求執行。

第二十九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GOV.CN”下注冊的三級域名變更和注銷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在域名處于訴訟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爭議解決程序期間,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受理域名持有者轉讓或注銷被爭議域名的申請,域名受讓方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或爭議解決機構裁決約束的除外。

 

第五章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第三十一條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況下不得申請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一)域名注冊后不滿六十日;

(二)距域名到期日不滿十五日;

(三)域名處于拖欠域名費用狀態中;

(四)域名持有者的主體身份不清或者存在爭議;

(五)域名處于訴訟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爭議解決程序期間;

(六)域名被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要求停止解析的;

(七)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規定不得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制定變更注冊服務機構規則并公示,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有權要求注冊服務機構變更不合理的規則。

第三十三條 變更前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轉出方”)在對申請獲取轉移密碼的域名持有者身份和意愿進行驗證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域名持有者發送正確的轉移密碼,且不得就轉移申請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費用。

如果轉出方在三個工作日內未能提供轉移密碼或提供不正確的轉移密碼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直接變更注冊服務機構。

第三十四條 變更后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轉入方”)在接到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申請后,應當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出變更請求。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轉入方的變更請求后,應當以書面或電子形式通知轉入方和轉出方。如果轉出方明確表示同意變更,或者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發出書面或電子形式通知五個工作日內,沒有收到轉出方的答復,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變更注冊服務機構。

第三十六條 如轉出方拒絕變更請求,轉出方應當及時以書面或電子形式通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和轉入方,并說明拒絕的理由。

第三十七條 轉出方提供的拒絕變更理由屬于第三十一條所列情形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終止此次變更。轉出方提供的拒絕變更理由不屬于第三十一條所列情形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執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變更。

第三十八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變更后,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以書面或電子形式通知轉出方和轉入方。

第三十九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變更完成后,轉入方應當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繳納一年的域名服務費用。該域名的注冊期限將在原有注冊期限基礎上延續一年。

 

第六章 網絡與信息安全

 

第四十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至少滿足以下網絡與信息安全要求:

(一)有明確的網絡與信息安全責任人,明確兩名應急聯系人,負責7×24小時應急聯系處置工作,并承諾相關人員信息發生變更后五個工作日內主動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報備;

(二)有與域名注冊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人員;

(三)建立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部門,明確網絡與信息安全職責,制定并監督執行本機構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相關規章、要求和預案;

(四)建立健全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包括網絡與信息安全責任和考核獎懲、應急處置、教育培訓和演練制度等;

(五)按照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標準建設相關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具備基礎資源管理、違法網站域名實時處置等功能,建立黑名單管理、注冊用戶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利用域名從事違法違規活動防范機制,并接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檢查;

(六)符合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其他網絡與信息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為開展域名注冊管理、域名注冊服務和相關業務目的,按照《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本細則以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規定的方式和范圍,經用戶同意,可以收集、使用、提供、披露和管理用戶個人信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司法機關和主管部門依法要求,不需用戶同意的除外。

用戶申請注冊和持有域名,即表示同意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收集、使用、提供、披露和管理用戶信息,包括個人信息。

注冊服務機構在域名注冊服務中,應明示收集、使用、提供、披露和管理用戶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圍,并征得用戶同意。

第四十二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依法存儲保護用戶信息,保障用戶數據信息的存儲安全,妥善保存用戶數據信息資料,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

第四十三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是用戶信息保護的責任主體,在與用戶簽署的域名注冊協議中,應明確規定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對用戶信息安全承擔保護責任,明確具體信息保護措施。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泄露用戶信息,應依據與用戶簽訂的協議進行賠償。

第四十四條 為確保國家頂級域名安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對注冊服務機構的網絡和信息安全防護工作進行抽查、檢查和評估。發現有違規行為時,可以依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配合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處置用于從事違法行為的域名。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依據《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制定對用于從事違法行為域名的處置措施,并進行處置。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按《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和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規定,對用于從事違法行為的域名采取處置措施。

前述被用于從事違法行為的域名,包括應用域名發布、傳輸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應用域名危害互聯網安全以及被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認定用于違法或危害互聯網安全應用的情形。

 

第七章 域名爭議處理

 

第四十六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域名爭議解決工作。在收到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依據《國家頂級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國家頂級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及該機構依據上述規定制定的補充規則提出的要求后,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答復,如未能答復應說明理由。

第四十七條 域名爭議解決期間,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該域名不被注銷、轉讓。

第四十八條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裁決注銷域名或者裁決將域名轉移給投訴人的,自裁決在爭議解決機構網站正式公布之日起滿十日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予以執行。被投訴人自裁決公布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有管轄權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受理相關爭議的,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暫停執行。

 

第八章 域名費用

 

第四十九條 用戶注冊域名應當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按期繳納域名運行費用。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收取域名運行費用應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匹配的原則。

第五十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按期繳納域名服務費用。

第五十一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域名到期前通過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者進行域名續費。域名持有者不得以未收到續費通知為由,拒絕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保留上述通知記錄。

域名到期后自動進入續費確認期,域名持有者在到期后三十日內確認是否續費。如書面表示不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注銷該域名;如果在三十日內未書面表示不續費,也未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三十日后注銷該域名。

續費確認期內,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以未繳費為由改變或停止域名解析,與域名持有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章 用戶投訴機制

 

第五十二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設立域名注冊服務質量監督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并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網站(http://www.cnnic.cnhttp://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中國)和辦公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布。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收到投訴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五十三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建立投訴受理機制,在其網站首頁和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投訴受理方式,并及時處理投訴;不能及時處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和處理時限;投訴不成立的,應向投訴者說明理由。

對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作出的處理決定,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在收到決定通知三個工作日內執行。

第五十四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監督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注冊服務行為。對于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按照與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簽訂的協議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設立網站(http://whois.cnnic.cn),用于提供域名注冊信息查詢服務。

第五十六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按照《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和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有關規定,向公眾提供域名注冊信息公共查詢服務。

第五十七條 根據互聯網絡和域名系統的發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等情況,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修改本細則。

第五十八條 本細則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9年6月18日起施行。2012年5月29日實施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實施細則》同時廢止。